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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女人法律專線〉老公宣布破產 老婆財產也得充公?


自由時報 2008/07/30
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
懿湘的先生因積欠債務500多萬,已到無力清償的地步;再加上年紀已大,目前沒有穩定收入,因此考慮聲請債務清償條例中的清算(破產)。不過讓懿湘擔心的是,如果先生聲請破產成功,會對她有什麼影響嗎?


因為他們夫妻並沒有特別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,而這幾年來她省吃儉用,好不容易辛苦存了一筆錢,會因先生聲請破產而有影響嗎?


桂梅君律師詳解:

一般夫妻就兩人間財產關係,若未辦理登記約定財產制,則適用法定財產制。


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妻之ㄧ方對他方可能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;再依據民法第1009條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規定,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,其夫妻財產制由原來的法定財產制關係當然消滅改為分別財產制,因而產生上述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


而懿湘的先生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(破產),自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,懿湘的先生的財產,包括他對懿湘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會屬於清算財團,而得分配給各債權人。


如果懿湘先生的清算財團管理人計算後,認為對懿湘確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其數額存在,並列入清算財團或分配表,懿湘若認為該數額不正確或與實際狀況不吻合,譬如,先生因為負債,懿湘多年負擔家計,而且懿湘多單獨努力賺得名下財產並未得到先生幫助等,懿湘可考慮於該清算程序為異議,或另提訴訟由法院加以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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